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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股骗局马前卒受审

发布时间:2021-01-07 18:34:08 阅读: 来源:金属丝厂家

3月17日,在短短数月内通过销售哈尔滨联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哈联创,现已更名为哈尔滨首泉风电科技有限公司)原始股获利230余万元的中介公司三名主犯,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而被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在庭审中,三被告皆表示自愿认罪,对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已无异议,并与其辩护人一起将矛头对准了哈联创公司,这也许将会给哈联创原始股一案带来转机。

谁是操控者?

检方起诉书称,“至2006年10月,三被告人共计向40余名投资者销售哈联创个人股东的股权,总股数达到69.3万股,销售金额达人民币340余万元,从中获利人民币230余万元”。

该案件中涉案公司有两个,分别是中洲蓝天科贸有限公司和中泰宏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其中高晓峰为中泰宏昌的法人代表,为第一被告,第二、第三被告分别为姜飚和陈玲(夫妻关系),前者为中洲蓝天法人代表,后者为中泰宏昌财务总监。

据庭审资料,两公司更迭顺序大致如下:中洲蓝天曾销售过哈联创的原始股,后因名称和营业范围问题,姜飚与高晓峰成立了中泰宏昌,高为法人,然后姜将中洲蓝天原始股业务转至新公司,其妻陈玲为中泰财务总监。

庭审当中,第一被告高晓峰一直否认自己是中泰宏昌的实际控制人,法人身份只不过是“姜飚和王小志(音,原哈联创证券部工作人员,后意外死亡)商量好的(让我当法人代表)”。

而一直被高晓峰指认为真正“老板”的姜飚,则一直否认自己实际掌控两家公司。但这却与其妻陈玲在公安机关笔录中的供述不符,“中泰宏昌法人是高晓峰,……姜飚是总负责人,我们都得听姜飚的,过一段时间大家都要向姜飚汇报最近股权的销售情况”。蹊跷的是,姜飚自己亦在2008年4月2日的公安机关笔录中供述,“中泰法人代表是高晓峰,但他社会活动力、经营公司能力不如我,而且中泰公司的领导层都是听我的,没有我,公司没法销售”。

三被告“分赃”数目也是庭审焦点之一。高晓峰极力否认自己大量盈利,称只赚了十多万元工资。但是当被公诉人问到是否曾经买过一辆本田雅阁轿车时,其表示买车的钱“是姜飚给的”。而公诉人宣读另一主要证人证言时,高晓峰则被指证“在做原始股销售业务后自己买了一套房”,陈玲亦证明“(高)至少在中泰挣了五六十万人民币”。

另外,公司与哈联创背后的资金往来更是惊人。陈玲证实,“中泰宏昌的销售额有1600多万元,全部汇给哈尔滨联创了,然后由联创返还(公司)大概900万元”;在另一份笔录中,该销售额又被“修正”为“2000万元左右”。

幕后哈联创

在询问姜飚关于销售哈联创原始股的每股进价时,姜的供述却将一个极力想遁形的公司推向前台。

姜原话如下,“我不记得具体数了,因为当时商量不是一个单独的数。当时王……说只要我做(销售哈原始股),公司所有的费用由哈联创来出,包括房租、工人工资、业务员佣金等,但是总的费用金额不能超过每股2.5元。费用期到了,等所有的股权转让完了之后再来核算,我们企业的佣金应该是8毛到1元左右……”。

在回答辩护人询问的“中泰宏昌日常运营成本是谁出”的问题时,姜飚的回答近乎斩钉截铁,“那肯定是哈联创出的!它是先把钱粗略打过来,让我去付房租、水电及工资之类的,等你最后不做的时候,再跟你结账,有一个最后的核算。这都是当时说好的!”

也许正是隐隐怀疑经营费用到底是谁出的问题,公诉人在讯问三被告人时,均提到一个问题,即两涉案公司“是不是只销售过哈联创一家?”三被告均表示只销售过哈联创一家。

在记者对多个原始股案件长达两三年的跟踪调查中,发现这是两涉案中介公司严格区别于其他中介公司的方面。以本报曾经报道过的北京北润集团原始股销售公司为例,其总共代理的原始股家数达到6家之多,并且都是几家原始股一起卖。而中洲蓝天和中泰宏昌的“专注”销售哈联创一家股权,而且当时哈联创公司的“证券部”工作人员参与到公司管理,联创甚至给先行垫付经营费用的行为结合在一起看的话,这两个中介公司究竟是简单的“中介”,还是一家原始股公司直接或间接经营的“原始股销售分部”,则就让旁观者费尽猜测了。

曾“取经”西安技术产权交易中心

在庭审中,“股权交易中心”被三被告屡屡提及:高和姜都曾去西安技术产权交易中心考察过。

高晓峰表示,“……去西安看了看,“当时西安技术产权交易中心召开过好几次这样的会议,也请了好多专业人士、经济专家之类的,证明(转让股权)是合法的”。

与高晓峰同行的姜飚亦表示,“当时中心的领导和工作人员,还有一些资深的资本市场专家告诉我,这项业务是在公司法允许的范围内,而且可以给我们办理中心的合法席位,而哈联创也正是这个中心的挂牌(公司),(所以)我公司就在那办了席位了”。

姜称,当时办一个席位号大概需要“5万元”。

在庭审结束后,石景山区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蔡明璇接受本报采访时指出,根据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其它方式进行。

蔡明璇提醒投资者,“证监会给我们的回函中也确认,即便真的是在纳斯达克上市,也不能向公众投资者公开销售原始股”。

记者留意到被告辩护人在庭审时的一个辩护意见,认为公司如果真的在美国上市了,并且投资者也获利了,就不应该再行定罪。蔡明璇称,“非法经营罪侵犯的不是个体的财产权,而是侵害的国家的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即使被害人获利,也应该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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