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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沪男子用剧毒药物将狗毒死再贩卖获刑五年阿v小次郎

发布时间:2022-07-05 22:00:46 阅读: 来源:金属丝厂家
来沪男子用剧毒药物将狗毒死再贩卖获刑五年阿v小次郎

用含有氰化物的毒药炸狗丸将狗毒死,扒皮、掏完内脏后贩卖给菜场卖肉的摊贩毒狗的张某和肉贩朱某某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上海市第三中级法院日前作出二审生效裁判。用炸狗丸毒狗再贩卖张某今年29岁,户籍安徽,暂住在青浦区。他来上海8年多了,一直没有正当职业。住在郊区的他见荒野上时常有流浪狗出没,便冒出贩狗肉的想法,想靠此赚几个钱花。张某在与一个朋友闲聊过程中,得知朋友有一种神秘的红色药丸炸狗丸,狗吃了这个药丸后会当场毙命。张某从朋友那里拿到了炸狗丸,紧接着便开始了毒狗行动:2015年11月下旬,他先后3次至青浦赵巷等地,利用炸狗丸将狗毒死,扒皮、掏完内脏后贩卖给做烧烤生意时经常光顾的一个卖羊肉的个体户肉贩朱某某,朱某某再转售给他人。2015年12月3日,张某来到松江炸狗,不料被当地民警抓获。据民警介绍,他巡逻时发现一名男子形迹可疑,摩托车上有两个蛇皮袋,遂上前检查,发现蛇皮袋里有好几条死狗,而该男子无法说清狗的来源,他又在男子衣服口袋里找到2颗红色药丸,遂将该男子带至派出所。当日,张某协助公安人员抓获了朱某某,从朱某某处查获死狗8条。经鉴定,查获死狗的血液、胃组织、肝组织以及蜡丸中均检出氰化物成分。一审中,张某和朱某某均对自己所犯的罪行供认不讳。我没有告诉朱某某死狗的真实来源,只是对他说狗是打死的,朱某某也没有问我要检验报告。张某供述。一审法院认为,张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氰化物,属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朱某某销售明知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属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被告人张某具有立功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朱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朱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因此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使用剧毒物属情节特别严重张某、朱某某提起上诉。二人均认为一审法院对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错误,量刑过重,请求第三中级法院依法改判。第三中级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相同。法院认为,上诉人张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氰化物,氰化物属于剧毒化学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属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上诉人朱某某应当知道所销售的食品中可能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为了牟利而予以收购并部分对外销售,应当认定其主观上明知销售的是有毒、有害食品,且属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 《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对两上诉人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原判鉴于张某具有立功情节,张某、朱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已经对两人予以从轻处罚,所作判决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因此两上诉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要求法院依法改判的意见,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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